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共同财产吗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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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刘先生是男女朋友,结婚前20088月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款共计30万元,男方父母出资15万元,女方父母出资15万元,该款是男方因周转的原因向女方所借,男方父母口头承诺结婚后返还女方,出资装修款10万元,李女士和刘先生各出一半。双方于20095月登记结婚,男方于20115月提起离婚。男方主张是其婚前财产,女方虽出资但是于20096月已经全部偿还。双方对于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

男方认为,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男方唯一名义签订,并且男方在婚前个人承担了偿还贷款责任,房屋也登记在男名下。应该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女方主张是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依据,双方无共同购房的意愿,女方虽有出资,但却是借款行为,并且已经偿还给女方,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

女方认为:首先,双方婚前已确定了恋爱关系,房产是为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购买,房屋的选购、装修及家具等都是女方父母亲自选购并出资购买。可见是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意愿。其次,女方父母出资事实清楚。有交款收据及银行划账凭证为证。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本律师认为:该房屋到底是共有还是一方婚前所有财产。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综合分析:第一,双方的出资行为的性质。男方出资的性质是购房意愿明显,女方的“出资”是为了协助男方购房,但“出资”是男方向女方所借,从法律上来讲,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出资合伙购房。第二,房产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依《物权法》归男方所有。第三,银行贷款也是男方在返还,整个购房是以男方为中心操作的,女方的选购房屋和家具、装修只是协助、参谋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房屋的产权应该归男方所有。该观点最后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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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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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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