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深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的离奇借贷纠纷案
来源:张成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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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办理的第三个与离婚有关的借款纠纷案。郑女士借给丁先生40万元,后丁先生离婚,郑女士起诉要求丁先生及前妻周女士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郑女士与丁先生关系的复杂而使案件扑朔迷离。更让周女士惊恐失色。周女士刚打完离婚官司,现在又接到法院的传票,烦躁不安的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接待了她。

    郑女士在起诉中称,19949月初,丁先生以家里要购买汽车、房屋正在装修为由向郑女士提出借款。郑女士考虑到与丁先生曾经是同事、现在是好朋友关系,就答应借款。后郑女士将10万元汇入丁先生帐户,丁先生向郑女士打了收条,承诺三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郑女士以丁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还款10万元,并负连带偿还责任。

周女士认为:丁先生与郑女士关系密切,属于“情人”朋友关系。该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是否真的借贷也很难说,不同意对该款承担还款责任。我问她有何证据证明?她拿出了照片以及其他书证。从双方的谈话中,周女士觉得我还是值得信赖的,提出了聘请我担任其代理人的要求。我觉得她的辩解有证据证明,因此,接受了该案。

开庭审理时,我方提出了涉案的10万元借款系丁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先生个人偿还。举证证明其在与丁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即与丁先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案是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的结果。 郑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之中,并因与丁先生有较密切的关系而使周女士与丁先生发生矛盾,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10万元,系为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补偿费。

法院认为10万元的债务虽产生于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债务性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及夫妻间家事代理的特征,郑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债务不得外延至其他非举债之主体,周女士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驳回了要求周女士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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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深
  • 执业律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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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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